最高法宣判“乔丹”争议案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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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乔丹”争议案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乔全兴):8日上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涉及“乔丹”商标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国内知名体育公司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他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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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其商品或服务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均裁定驳回其申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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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当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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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在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曾对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受到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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