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有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引发热议

儿媳妇没有法律上赡养公婆的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并不是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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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媳妇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的案例

案例判决结果介绍

1月20日,湖南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引发热议: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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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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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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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评论

网友1:儿媳嫁进男方家就是一家人了,怎么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啊?求普及?

网友2:原来是这样?我一直以为双方都有法定赡养义务。

网友3:什么时候婆婆把媳妇当一家人的再议!

网友4:这个判决有问题吧,儿子承担义务,儿媳不承担义务。那夫妻双方作为共同权利义务人,应该怎么来执行这个判决呢?难道应该是先离婚,再执行吗?

网友5:哦!那是不是意味着,赡养老丈人丈母娘,与男的无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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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6:难道儿媳不是家里一份子?

网友7:为什么儿媳可以继承遗产却又不用赡养?

网友8:不管情况什么样,不管发生了什么,一家人就应该孝敬父母。

网友9:那公婆也不用管儿媳喽。干脆别结婚了,反正结了也是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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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儿媳、女婿都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因为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可能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点背离,不符合人们的传统观念,网友们对此有争议也是可以理解的。”南大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说。

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邱鹭风教授说,对于赡养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比较明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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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总结:“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不过,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邱鹭风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今后家庭的赡养功能会逐步削弱,而国家应当通过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等方式,为家庭和社会赡养老人尽到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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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七丽女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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