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香港籍“水客”蔡某,于去年10月24日携带6件毛衣从罗湖口岸入境时,遭到海关查获,被指偷逃税款652 .89元。这是蔡某一年以内第三次被查,海关以其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昨日披露称,蔡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蔡某不起诉。
84岁香港“水客”一年被查三次
84岁的老翁蔡某,香港籍,早已退休,靠领综援度日,为了赚取带工费用加入水客行业。
据悉,蔡某所携带毛衣,系其在香港上水火车站附近找一名女派货人取得,对方支付其58港币费用。香港上水火车站系知名的水客集散地,各种东西在此处分装化整为零,由一个个水客携带入境。
当日,蔡某入境时遭到海关工作人员抽查,工作人员发现其行李内有6件毛衣未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核定,蔡某偷逃税款652.89元。
这是蔡某第三次被查。2015年4月29日,蔡某曾携带6块手表、4罐奶粉、2条香烟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处以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一个多月后,6月3日,他携带6罐奶粉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处以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
第三次被查之后,蔡某则没有这么幸运。虽然他在当日获得取保候审,但此后被海关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构成犯罪但检方从轻并未起诉
按照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逃税达到10万元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为了打击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称,走私普通货物,不论案值,一年内若达到三次,第三次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蔡某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发当日他被取保候审,事后被海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发现,蔡某今年高龄84岁,《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即对蔡某某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可以适用这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蔡某没有犯罪前科。
检方还考虑到,蔡某过日子手头有些紧,因退休在家又没事做,出来走动走动,就认识了派货的水客头,就做起了水客。带毛衣的目的仅是为了赚取58港币的带工费,蔡某的主观恶性并不深。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检方认为蔡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法定从轻情节,对其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释法 带几件毛衣入境也要征税?
在境外大肆购物带回境内较为常见,但实际上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这意味着超出5000元则需要申报缴税。
同时海关总署还规定,个人携带物品还需要执行合理自用原则。譬如说如果购买1000盒泡面,总价并没有超过5000元,但是数量庞大,已超出合理自用的范畴,有倒卖嫌疑,也可能遭到查处。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