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村会计17个月贪污679万 称因心情不好才自暴自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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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红云在法庭上

云南网讯(记者赵岗) 一个村级女贪官段红云,仅仅靠着自己会计职务之便,就贪污挥霍村小组的集体资金679万余元。庭审时还自称:“因离婚心情不好,自暴自弃,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7月20日,昆明中院作出宣判,段红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段红云说,她所贪污的钱,有120万元花费在美容上,还带着女儿一起去;购买各种高档衣服、项链和名包花了170多万元;放了60万元高利贷,每月收利息1.2万元。

出生于1975年的段红云,大专学历,系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鹿阜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红云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段红云利用担任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鹿阜中心代管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票据的手段,先后32次从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在石林县农村信用联社大兴分社的银行账户中,骗取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小河村委会、堡子村委会及下辖的大坡场等7个村小组的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6792767.1元,骗取的资金被段红云挥霍。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被告人段红云名下房产一套(购买价约人民币52万元),追缴并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85.5万元、若干家具家电及首饰。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段红云系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下设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具体负责街道办代管村委会集体资金的公务活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红云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段红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红云没有自动投案,且在办案机关在其归案前已掌握其犯罪线索,故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本院结合被告人段红云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判处。

据此,昆明中院为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贪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红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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