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30万元以上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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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通知称,此举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同时,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此次对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是正在推进的消费税改革的一项内容。按此前部署,消费税改革的一大任务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并调整税率结构,同时对一些大众日用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从2014年底,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已经开始,2014年12月1日起,小排量摩托车、酒精、汽车轮胎、含铅汽油等产品取消征收消费税。2015年2月,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年5月,将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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